上班104天仅休1天,男子突然死亡!家属起诉,舟山法院判了!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来自湖南的阿宝(化名)三十出头,2023年在老乡的介绍下,来浙江从事油漆工作。没料到,3个多月后,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被夺走了生命。
2023年2月,阿宝和某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宝从事油漆工岗位工作,合同期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合同签订后,阿宝被公司派往舟山市岱山县的项目工地。
2023年5月25日,阿宝因为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5月28日,阿宝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继续请假休息。当天,两名同事下班后前往探望,发现阿宝病情严重,于是将他送往当地社区医院就诊。晚上6点半左右,阿宝自觉身体非常难受,就请同事将他送往岱山医院就诊。晚上9点,阿宝被岱山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社保部门认为,阿宝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后死者亲属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川公司对阿宝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川公司辩称,阿宝的工作强度不大,即便存在加班情况也是他主动申请,不存在其身体已经吃不消或者过于劳累等情况。另外,阿宝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其在感染病毒后未及时就医和延误治疗才致使病情恶化,与公司无关。
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法官向阿宝生前就诊时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经了解,从整个病情发展分析,阿宝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一般开始在上呼吸道定植,出现发热、咽痛、流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未积极治疗会发展成支气管炎或肺炎,若不进行有效治疗,就会演变成重症肺炎,继而出现脓毒血症、呼吸衰竭。
一审法院还查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阿宝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正常上班状态,显然,某川公司对阿宝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其长时间紧密、连续、不休假的工作导致过度劳累,进而可能产生免疫功能受损等各类身体健康问题,是一般人应知晓的生活常识。
根据法院向阿宝主治医生了解,其系在感染肺炎链球菌后病情持续加重而不治身亡。由于该病在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的情况下均易感染,可见其生前劳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致病菌的诱因。某川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阿宝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川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阿宝自身疾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由某川公司对阿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故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
某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法对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是劳动法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权的保护。用人单位负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长的法定义务,而该义务不应以劳动者自愿而免除。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实行合法合理的工时制度,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